發布時間:2021-05-13 | 瀏覽:2251
【案情】
2013年3月,蛟河市工商局接到群眾舉報,反映蛟河市多家銀行在辦理房屋抵押貸款中,將自己應當承擔的《房屋他項權證》72元/件或425/件辦證費用以格式合同約定的方式強行轉嫁給借款人(消費者)承擔。接到舉報后,蛟河市工商局利用10天時間在貨款抵押群體、房地產開發企業開展調查,共走訪調查貸款人106人,調取書證30余份。
在調取相關證據的基礎上,對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了梳理。查閱了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確定了房管部門辦理《房屋他項權證》應當由誰承擔費用的依據:查閱了國家發改委、財政部《關于規范房屋登記費計費方式和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8】924號),明確了房屋登記部門頒發《房屋他項權證》的收費對象應是權利人即銀行,不應是消費者。
經查,2011年2月,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從事以房地產作抵押借貸經營中,與消費者(即借款人)簽訂事先印制、統一格式的《個人額度借款合同》第十章第四十九條“(一)本合同及本合同項下擔保有關的律師服務、保險、評估、登記、保管、鑒定、公正等費用。由甲方承擔,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二)乙方為實現債權而實際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公證費、送達費、公告費、律師費等)均由甲方承擔。”由此可知辦理抵押登記費用均由消費者承擔。在實際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手續過程中,當事人以合同條款規定為由,要求消費者繳納由蛟河市房地產管理處收取的抵押登記費(即房屋他項產權登記費),每套次72元、495元不等。截至2013年6月5日,當事人辦理消費類貨款業務28筆,個人商務貸款業務43筆,共計71筆。消費者向房屋產權管理中心交納的房屋抵押登記費8496元。當事人對以上情形予以確認。
依據《房屋他項權證》登記記載的事項權利人是銀行,且該證是頒發給銀行持有的證件,因此應當由銀行承擔該辦證的費用,由借款人承擔是嚴重的違法行為。
【定性與處罰】
當事人利用格式合同轉嫁本應由其承擔的費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及《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已構成利用格式合同轉嫁費用給消費者,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條第九項及《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我局對七家商業銀行分別給予了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罰額合計14萬元。
【消費警示】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在現實生活中出現了許多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新情況、新問題,交易公平受到了極大的沖擊。在服務領域中存在著許多侵犯消費者權益的嚴重違法行為,部分經營者在格式合同中不斷出現“霸王條款”,強制服務和交易、轉嫁費用、減輕責任義務等行為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引起社會各界強烈不滿。
銀行利用格式合同轉嫁費用給消費者的違法成本是相當低廉的,這正是銀行敢于鋌而走險的直接原因,徹底規范銀行的一違法行為需要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健康的金融秩序是建立在誠實信用、公平合理、符合法律規定基礎上的,以犧牲消費者合法權利為代價的金融秩序,不是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這一違法行為長期存在的直接原因是消費者法律意識淡薄,消費者完全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權益受到了侵害,而銀行卻恰恰利用了這一點。消費者在辦理貸款業務的同時應該仔細研究相關法律法規及合同條款避免合法行為受到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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