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1-05-13 | 瀏覽:2231
【案例】
李某拿著一張借條,向法院起訴謝某,要求其償還借款60萬元。因李某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其向謝某交付60萬元借款,日前,廣西田陽縣人民法院一審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謝某經人介紹認識了李某。2013年5月10日,因投資辦公司資金周轉困難,謝某找到李某稱要借錢。兩人協商一致,李某同意借給謝某60萬元 ,并約定同年12月31日前還清借款。同日,謝某向李某寫一張借條“今借到李某人民幣60萬元(此款12月31日前還清)” 。
2014年4月16日,李某認為謝某借款期限已經屆滿,謝某仍然沒有償還借款,遂向廣西田陽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謝某償還借款60萬及違約金(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
謝某辯稱,謝某將借條交給李某后,李某沒有將借款60萬元交付給謝某,之后一直到現在李某仍然沒有將借款交給謝某,雙方不存在合法的借貸關系,不同意償還李某60萬元借款。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即借款合同為實踐性合同,雙方不僅有借款的意思表示,而且出借人還須將借款交付借人,合同方為成立。本案中,李某持有謝某寫給的借條,謝某否認收到借款,雙方之間不存在借款合同關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證據若干規定》 第五條的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交付借款事實應由李某負舉證責任,但李某未舉出證據證明其實際向謝某交付借款,且不能講清當時給付現金的具體細節過程。李某作為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不充分了解借款人的基本情況,且沒有任何擔保的情況下,僅憑一張借條就向借款人一次性提供高達60萬元的無息貸款,明顯不符合常理。故認定雙方未形成合法的借貸關系。李某主張當場支付自有現金給謝某,沒有到任何銀行提款,已實際履行借款給付義務,屬合法借貸關系,但沒有提供充分證據證實,法院不予采納。
最后,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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