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1-05-13 | 瀏覽:2086
【案例】
“拿起了法律的武器”,這是個挺別扭的詞。法律作為武器,不如法律作為“文器”,法律作為“文器”,不如法律作為公器。“君子不器”之器,指的是具有特定、單一用途的工具,而加上個“公”字,就具有了共享共有、“大家一起來”的意思,這才好。
阿紅的弟弟報名學車一年半沒被安排培訓,這在常識里已經屬于駕校“違約”,除非雙方在繳費同時的服務承諾中還真安排了這種“遁詞”或陷阱。阿紅為弟弟出頭,本可找消協投訴,至于找駕校理論時被對方經理毆打,更是尋求警方幫助的最佳時機,然后上法院起訴,追究其民事賠償甚至刑事責任,這樣才是“拿起法律的公器”的正常作業??上?,阿紅和她的弟弟只是選擇了在微博吐槽,在主動找上門來的電視臺攝像機面前口無遮攔發泄情緒,結果就因為一句“豬狗不如”,讓頗具“法治意識”的駕校抓住了把柄,搶先拿起了法律的武器,遞上一紙狀書,阿紅被判侵權。阿紅吃虧就吃在表達方式不當、依法維權意識不足上。
亡羊補牢猶未晚,前述的“違約”追償和被打追責兩項權利依然還掌握在阿紅手中,學習駕校這種選準時機打官司的精神,上法院討回一個兩個公道,還是可能的。相關公務部門也得注意,像那家駕校那樣,對學員只顧收費不提供正常服務,而且態度強悍的表現,是個案呢,還是普遍現象,無論是哪樣,治理作業恐怕都不能停留于靜默階段,否則,難聽的話即便不寫在微博里說在電視屏幕上,也會纏繞在心里,讓人堵得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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